年近六旬的贾先生本打算和唐女士共度晚年,却因性格不合分手,他起诉女友索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。记者昨天获悉,丰台法院驳回贾先生的这一诉求。
去年9月,贾先生结识了52岁的唐女士,他对唐女士时尚的装扮比较满意,唐女士也对他的条件表示认同。之后,贾先生卖掉了家里的老式家具,将住房重新装修,还添置了不少新家具。去年11月,唐女士将自己的电视、洗衣机、微波炉、衣物等搬到贾先生家。共同居住不到一个月,唐女士以俩人性格不合,以后不能共同生活为由分手。
贾先生说,分手后,唐女士没有将放在他家的物品拉走,多次到家里扰乱他的正常生活,还将他家的锁眼堵上,使他不能回家。贾先生要求唐女士立即将她的个人物品搬出,赔礼道歉,支付开锁费及暂住招待所费用1260元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
唐女士表示,因为贾先生对她没说实话,两人才出现矛盾。她不同意赔偿贾先生。
法院认为,对于贾先生要求唐女士搬出其物品的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;对于开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因贾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够充分,不予支持。(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) |